5月15日,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、海口市金融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通知明确,落户我省的引进人才购买住房,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;未落户我省的人才,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,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,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。
通知进一步指出,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,对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有住房贷款的,首付比例不低于50%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,属首次购房或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,首付比例不低于30%。